车船税法及有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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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及有关政策解读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了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1〕43号),对
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做由了具体规定。
车船税法制定由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
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
志性作用。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当前车船保有量快速增长,对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造成较大压力的新情况,以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适当调整了现行车船税政策,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
表》规定的车辆和船舶,依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按年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在相关税制要素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本次车船税立法,与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在以下六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一)扩大了征税范围。将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纳入了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二)改变了部分车船的计税依据。将乘用车由按辆征收改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不同税额区间征收,将游艇由按净吨位征收改按艇身长度征收。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桂车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
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规范了税收优惠。一是授权国务院对节约能源、使用
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取消了对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税的规定,给予5年的过渡期;三是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
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四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免车船税。
(五)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六)强化了部门配合。规定车船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在办理机
动车登记、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船税完税情况。
三、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车船税由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
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
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车船?
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
的车辆、船舶都应依法缴纳车船税,具体包括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分档)、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桂车、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以及船舶。
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均不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
车船税。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也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五、我省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
发〔2011〕43号)规定了我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为:
税目 计税
单位 年基准税额(元) 备注乘用车
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分档 排气量1.0升(含)以下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排气量1.0升至1.6升(含)300排气量1.6升至2.0升(含)360排气量2.0升至2.5升(含)660排气量2.5升至3.0升(含)1200排气量3.0升至4.0升(含)2400排气量4.0升以上3600 商
用
车 客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10人-19人,包括电车大型客车 每辆 60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里母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里母吨 30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里母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摩托车每辆 60 机动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 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十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吨计算征税。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
2000吨4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
10000吨5净吨位超过10000吨6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每米 60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900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1300艇身长度超过30米2000辅助动力帆艇600
车船税征收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
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
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
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由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由厂
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六、我省新公布的车辆适用税额与2007年制定的车辆税额
标准相比,纳税人税负有何变化?
省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车船税
税负水平总体保持不变或适度降低的原则,重新制定了我省车辆
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和减免税政策,其中对乘用车基本按照车船
税法规定的各档车辆税额幅度的下限确定适用税额,不增加大多
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与2007年公布的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相比,商用车(客车和货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及以及排气量2.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适用税额基本保持不变或略有降低,并未增加大多数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税收负担。相反,排气量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桂车的适用税额均比原税额标
准有所降低,这部分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车船税税负比车船税法施行前还有所下降。
七、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优惠政策?
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中的减免税规定外,还进一步扩大了减免税范围,增加了三项车船税税收优惠规定。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车船税减免
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为了豉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
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
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车船税法未将拖拉机列入征税范围,对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
车船税。所称捕捞和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省人民政府依法明确规定,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
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
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四)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
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
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农村客运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六)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七)对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
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对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八、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及代收代缴?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同时,为方便纳税人
和降低税收成本,规定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于次月10日前
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九、车船税可以在哪些地方缴纳?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十、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
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人从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
H^一、车船税如何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
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船舶以及不需要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的新车船,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
纳税月份数。
十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权利?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机构
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由o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和保险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保险机构还应告之纳税人可以持该保险单和保险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十三、车船税纳税人有什么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必
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
船税,由保险机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
得拒绝。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车船如有变更用途、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当年度内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并办
理有关纳税事宜。
十四、为什么要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
税人多为个人,由纳税人直接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可能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
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
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十五、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根据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些车辆中,除
按规定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的法定免税车辆以及纯电动和燃料电池电动乘用车等不征税车辆以外,若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都应按照规定的车船
税适用税额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六、对于已办理了车船税减免税手续的机动车辆,在购买
“交强险”时,如何缴纳车船税?
对于已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
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地方税务机关由具的减免税证明,属于免税的,不需要缴纳车船税。属于减税的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由保险机构根据减税证明的要求计算征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将把减免税
证明的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十七、对于不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应到哪里缴纳车船税?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征车船税的,由受委托代征单位依法代征车船税。
十八、机动车辆转让过户,车船税应如何处理?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
另纳税,也不退税。外省车船转入我省,已纳税款在转入年度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按我省的规定征税。我省车船转入外省,已纳税款不再退还;未纳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追缴。
十九、对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如需要开具
完税凭证的应如何办理?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后,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
为代收税款凭证。如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凭
“交强险”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开具。
二十、对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如何处理?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由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同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
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要承担什么后果?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未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加处罚款。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车辆的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按照车船税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车辆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车辆检验机构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
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十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由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
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
关由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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