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审计拿分点: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审计
1、内部控制五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
2、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项目中了解内部控制。(不能以任何理由不了解)
3、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非均与财务报告相关,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非均与审计相关(有些是与经营目标相关)。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和评价的是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并非被审计单位所有的内部控制。被审计单位与目标相关与审计无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无须加以考虑。
4、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发表审计意见,不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5、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对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年度期间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意味着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而是需要考察足够长一段时间内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6、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无保留、否定、无法表示意见。与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相比,没有保留意见这一类型。
7、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而不是基准日前后的期间。
8、针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并非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没有责任,没有任何报告义务。
9、如果认为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换言之,如果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就是出具否定意见报告,不能以强调段来避重就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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