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收到新三板企业股息红利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网友咨询:现有一有限合伙基金,其LP全是自然人,该合伙基金持有新三板企业的股份超过一年,新三板向合伙基金分回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分析:
我们来看一下新三板分红公告标准样式吧:
首先,要分配股息时,一般有一个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其中通常会有如下一句话:
上述分配所涉及税款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政策执行。
然后等实际分配时呢,会出一个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通常会出这样一句话:
本公司####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101号文);QFII(如有)实际每10股派0.900000元,对于QFII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好了,我们假定三板的公告说法无问题,我们来对照这些公告分析吧:
有限合伙基金不是个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哪个好,也不是非居民企业,也不是QFII(境外机构投资者),但可能是投资基金吗?个人理解这儿的投资基金是契约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无实体),但待核实。
除了上述情形,三板公司都不应扣个人所得税。哪怕是投资基金,因你的问题中描述持股超过一年,也是不缴税的。
我们接着分析,上面分析是解决了三板公司不会扣你一分钱的个税,但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后是否应扣个人投资者的税呢?
我们需要从《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中找答案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哪个好,在该文件第一、四条中规定了: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这些相关政策里,讲的都是个人持有,个人持有!合伙企业在税法上能否穿透呢?
中国税法有合伙穿透的证据,请见《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1点。
哪楼主问的情况怎处理呢,非常遗憾,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哪就只能按合伙企业税法规定缴税了!
合伙企业应如何扣缴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总结一句,想让你穿透就穿透,不想让你穿透就打死不说,急死你!
(Shahwai)
相关解读——合伙制基金相关的各类所得税务性质认定及个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以上内容由51税知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与智慧同行,开启你的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