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规丨带薪年休假,到底怎么休?
我们在日常解答客户咨询过程及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对带薪年休假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例如有HR咨询公司是否可以规定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才开始享受年休假等。
本文以问答形式,结合国家、江苏省规定,对年休假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
一、【休假条件】
问:法律是规定在本公司上班满一年的,才开始享受年休假吗?
答:不是。年休假条件为“ 连续工作满1年 ”,既非“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也非“累计工龄满1年”。员工无论在本公司工作了多久,若入职前一直在连续工作的年假折算工资,连续工作满一年时,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规: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天数折算】
问:有个员工2021年8月9日入职的,此前没有连续工作,是不是2022年8月10日开始可以休假?按他的累计工作年限可以休5天年假,是否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答: 1.该员工的确是2022年8月10日开始符合休假条件。
2.该员工年假天数不打折,2022年可享受完整5天年假。
3.年假天数折算仅针对 年中新入职即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 或 年中离职员工 。对于该两类员工年假折算工资,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日历天数÷365×应休天数”计算, 不满一天直接不计(注意:不是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
例1:小张累计工作年限为3年,2021年8月9日入职某公司,入职时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则其2021年即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天。
计算过程:年休假天数=(145÷365)×5≈1.98
例2:小张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公司工作3年多,2021年9月27日离职,2021年小张还未休过年休假,则其2021年在某公司可休年休假天数为3天
计算过程:年休假天数=(270÷365)×5≈3.7
法规: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的跨年度安排、放弃】
问:快到年底的时候,人事审核发现很多员工年假没有休完,公司可以跨年度安排或者让他们放弃年假吗?如何规避三倍工资的风险?
答: 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 员工同意 后,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
2.员工因个人原因 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三倍工资。
3.员工没有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员工未主动请假为由拒付三倍工资。员工不请假的,公司应当主动安排,并通知其具体休假时间, 安排后员工仍拒绝休假 的,应保存好相关证据。
法规: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问:未休年休假要给员工付三倍工资,是怎么算的,是额外给三倍吗?
答: 1.三倍工资包含员工提供劳动已经支付的一倍工资,即仅需 额外支付200% 。
2.计算基数是“月平均工资÷月计薪天数”,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不包括加班工资。
法规: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08月09日)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五、【仲裁时效】
问: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报酬在职期间仲裁时效不起算的特殊规定。
答: 提供劳动的第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额外的两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关于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特殊规定。额外两倍工资仲裁时效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算。
法规: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08月09日)
四、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案例: 案号为(2021)苏0509民初3358号案件中,苏州吴江法院认为,劳动者2020年主张2019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仅对2019年、2020年休假情况进行处理。
【结语】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员工开始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践中劳动者若离职时有未决纠纷的,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时,通常会一并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拖欠工资加班费、未交社保、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等其能想到的所有名目加入请求中。因此,无论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HR均应有考虑是否员工符合休年休假假条件、天数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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