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于其债务的兜底性规定
保险,作为现代金融体制不可或缺的一根支柱,其本质是一种风险共摊。
投保人花费自己可以承担的代价(保费),去补偿随时可能到来的风险,导致的自己难以承受的损失。
因此,我们也可以这么说,保险的核心是“以小博大”。而当消费者希望从知名度较高的公司,如中国平安、友邦保险选一份保障的时候,会发现这些产品大多以及脱离了以小博大的核心,变成了以中博大, 甚至以大博大。而切合以小博大的产品,基本集中于知名度并不高的“中型公司”。
保险是保障一辈子的事情,“中小型公司”的安全性究竟有没有保障呢?
会不会挪用保费,卷钱跑路?或者投资失败而面临倒闭从而导致保单无法兑付呢?到底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如何呢?什么样的人才能开保险公司?
下面,翁爸将从保险公司的“三金”制度、再保体系、保险业监管几个方面,来介绍下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经营规范、受到的监管,以及自身风险的再转移,来告诉你以上的答案。
注册资本金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
国家对于经营保险业务,这种关乎民生的重要行业的准入门槛,有着很高的要求。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首先,注册资本不可以低于2亿,屏蔽了没有实力的股东,保证了进入这行的都是大佬。
其次,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采取实缴制,需要验资。
按照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大多数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认缴,即可以分期支付,不用一次缴纳,不需验资。但是登记的信息,显示是却是最终缴纳完的总数。
比如注册资本显示100亿,仔细看公司章程发现2099年缴请,那么这样的注册资本是含有大量水分的
最后,只允许货币(现金)出资,非货币资产如房产、知识产权等,都不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大家都知道,非货币资产,往往存在不稳定的虚高估值。
因此,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仅要求高,而且都是实打实的真金白银。现实中,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远超2亿。
同时,对保险公司股东的审核,也是非常严格的。主要股东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并且要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主要职位的高管,其资历要求极高。
准备金保险赔付的保证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安全性,除了设立了极高的门槛之外,又如何保证这些通过门槛的人,对投保人的保单负责任呢?
这就要说到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制度。每一笔收进来的保费,其实代表了保险公司未来的负债。保险因为本身的特性呢,收入保费和赔偿义务,中间有时间差,甚至很长的时间差。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收进来的保费,进行投资来赚钱。同时也要建立一个制度,“准备”一部分钱出来,用以预备将来的赔付。
同样,对此《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公司的准备金的“准备方法”,非常复杂。不同类型、不同保障期的保险,周期不同,精算假设不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准备金的类型也不同。
但是都是有自己独特的准备金制度的。
因此,我们交进去的保费,绝不是一股脑都被保险公司拿去投资和使用了,其实他们是有准备的!
保证金保险公司对于其债务的兜底性规定
保险公司对其未来保单赔付的未雨绸缪,你是不是以为只有准备金制度一项,就结束了吗?
但是,我们的政府想的更多。 保单是保险公司最大的债务,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在庞大的注册资本中提取20%,存入指定银行,除非公司清算,否则不可动用。
也就是说,巨额注册资本金的20%,是被扣下来的,不能动,万一要over了,这笔钱是要拿出来还债的。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强监督保险监管机构在看着你
以上,我们说了保险公司的“三金”情况,也就是入门高、押金高、准备足。 那么除了以上这些跟实打实的钱相关的东西,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又如何呢?
1、监管——合同条款、产品费率
人寿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只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认为符合标准的,才能上市销售。
确保既符合公平原则,又符合充足原则。也就是不会出现保险公司过分定价,危害消费者利益,也不会产生保险公司恶性价格竞争,出保费过低的产品,危害自身稳定性。
同时,该有的条款、合理的条款,都是有的,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投保人没有定制条款的权利,因此监管机构会为我们把关,确保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
2、监管——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
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之一,其实是保费的投资。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投资行为,也是监管的重点工作区。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为了博取高额收益,而进行盲目的高风险投资,罔顾投保人利益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18条,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式做出了明确限制。
为他人提供担保、投资ST股票(”特别处理“股票,即财务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风险大收益也高)、房地产开发等高风险项目,是禁止险资进入的。
3、监管——偿付能力
最后,对于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是否安全,是否足以应付保单的赔付,监管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偿付能力指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同时,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监管机制会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举措,限制其行为,直到他的偿付能力,回到监管要求水平之上为止。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以上,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资产运营形式、比例,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等等,常规且明确,大家自行体会下这种高压监管。
那么第(一)条中,责令办理再保险是什么意思呢? 这里,我留下一个伏笔,以后的文章中再补充,再保险制度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具体代表了什么。
以上,翁爸为大家勾勒出了保险公司,从设立-经营-监管-保证,甚至是破产清算的整个过程中,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为其设定的种种门槛、强监管制度。
其实,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要开设一个保险公司,首先股东本身的实力要十分雄厚,能够到保险公司开业的要求门槛的,都是大佬。
其次,预期赔付是有准备的,就算破产清算,是有押金的。
最后,整个经营过程中,保险业的监管非常严格,不仅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费用,有明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乱来。
而且经营过程中,投资渠道也给你限定好了,高风险的不能投。 最后,偿付能力充足率,硬性指标,必须达到,达不到即整治到,达到为止。
为的就是保证安全、安全、再安全。
保险公司虽然是商业化公司,但其经营的保单,是关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国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险公司是非常特殊的行业,他的特殊也决定了他必然要受到强监管。
下期见
以上内容由51税知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与智慧同行,开启你的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