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十一)
第十八条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本条规定了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原则。
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是指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或者服务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一般情况下主要指无需特别的、细致的注意力,否则不符合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相关公众究竟对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施以何种注意力,与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和专业程度应当是正向比例关系。当相关公众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如汽车、房屋等,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 隔离观察是指在充分考虑消费习惯的前提下,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时,仅凭借其对权利人商标的印象去判断另一商标与之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即将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而不是把两件要比对的商标摆放在一起对比观察。 整体比对是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比对,即观察商标的整体构成、表现形式、外观等,看给人的整体印象是否近似,而不能仅仅因为商标中的一个部分的要素相同、近似商标公告,便简单地认定两个商标整体构成近似。两件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相同或者相似,但从整体上看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则不能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同样,两件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不相同或不相似,但如果从整体上看,普通消费者能够得出二者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应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主要部分比对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应将商标中非主要部分分离后,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例如汉字、英文字母、图形等部分进行比对,不能仅仅因为商标中非主要识别部分不相同、不近似,便得出两件商标整体不相同、不近似的结论。
案例12侵犯“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注册了第619938号“SANTAK”商标。自然人吴某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3342682号“SANTAKUPS”商标,授权深圳某公司使用。深圳某公司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在不间断电源上使用“SANTAKUPS”商标。涉案当事人从深圳某公司购进标有“SANTAKUPS”注册商标的不间断电源164台进行销售,侵犯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该案焦点为“SANTAKUPS”与“SANTAK”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上使用的“SANTAKUPS”商标与权利人的“SANTAK”注册商标均由大写字母组成,其首字母相同,字母排序、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两者识别为系列商标。从商标的构成和实际使用情况来看,“SANTAK”注册商标整体无含义,属于臆造词,显著性较强;“SANTAKUPS”前六个字母与“SANTAK”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我国是非英文母语国家商标公告,消费者不一定能准确读出英文的读音,或知道该英文的含义,故字形仍起主要作用。涉嫌侵权人在销售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上,将“SANTAK” 和“UPS”作不同颜色的处理,突出使用“SANTAK”,使得整个标识的显著部分为“SANTAK”。同时,“UPS”是不间断电源英文“Uninterruptable Power Supply”的缩写,使用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容易将其识别为产品名称。综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采取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断,“SANTAKUPS”与“SANTAK”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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