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案例,“危房”被强制拆除!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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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在浙江省某村有房屋一套。2018年3月,浙江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受镇行政机关委托,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危险性鉴定,鉴定结论为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栋危房。
同年4月,镇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刘先生认为镇行政机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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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定维权方案房屋拆除资质,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落实。
律师认为,镇行政机关在进行“危房”拆除时,存在诸多违法行为。首先,镇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相应资质,在鉴定过程中,未进行实地勘测就作出鉴定结论,也没有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其合法性存在疑问。
其次,鉴定机构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其鉴定结果也没有及时告知刘先生,存在程序违法。
最后,镇行政机关不仅强制拆除了房屋,还占用了土地,而申请信息公开的结果显示,该土地并未办理征地手续,镇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在律师的协助下房屋拆除资质,刘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据《物权法》规定,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不动产进行征收,但要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镇行政机关未与刘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仅凭一份单方委托产生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就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镇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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