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对外征求意见,拟定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南都讯 11月2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征收率为3%。在基本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时,拟规定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等巩固营改增成果的新措施。
增值税征收率拟为百分之三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1993年,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2012年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废除。
彼时,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现行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都要逐步上升为法律。在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改革进程,积极研究起草增值税法。
2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以及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定增值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拟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也就是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应税交易,应缴纳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拟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在使用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此外,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征求意见稿》多项措施意在巩固营改增成果
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关于的说明》中指出,《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其中多项措施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
除了上文提到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率的变化外,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拟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为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营业税条例,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税收减免方面,《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法对外征求意见
我国增值税征收始于1994年。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
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为了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税总局表示,经过八年十大步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我们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并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此外,公众还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营业税条例,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采写:南都记者卜羽勤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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