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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盟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全文中文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0-26)知识库58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 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 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一般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 1A 所含《关 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文 中译本 更多内容,请关注“数据法盟”公众号 序 言 本协定缔约方: 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 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 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 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 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 发展,推进经济合作; 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 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 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 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 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 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 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 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 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 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 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 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 管的权利; 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 用;以及 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 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 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 协定如下: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 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 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一般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 1A 所含《关 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 业协定》; (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 (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 协定》; (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 (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 1-1 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 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 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 注释和子目注释; (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 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 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 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 类似组织; (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 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 (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 何缔约方; (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 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 税区; (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 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 (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 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 1-2 (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 (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 合委员会; (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 (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 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 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 (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 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 格; (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 《WTO协定》附件 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 (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十三) 《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 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 谅解》; (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 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3 第三条 目标 本协定的目标是: (一)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 关系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的扩张,推动全球经济增 长与发展,同时兼顾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 (二)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 和便利化; (三)逐步在缔约方之间实施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服务 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实质性取消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 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以及 (四)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 境,以增加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的促进、保护、 便利化和自由化。 1-4 第二章 货物贸易 第一节 总则和货物市场准入 第一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领事事务指一缔约方拟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的 货物必须首先提交该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领土内的领 事机构进行监管的要求,以获得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舱 单、货主出口声明,或进口要求的或与进口相关的任何其他 海关文件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 (二)关税指与某一货物的进口有关而征收的任何关税 或进口税以及任何种类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 1. 以与 GATT1994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 征收等同于一国内税的费用; 2. 以与 GATT1994 第六条、 《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适用的反倾销税或反 补贴税;或者 3. 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三)货物的完税价格指用于征收进口货物从价关税的 货物的价格; (四)免税指免征海关关税; (五)进口许可程序指作为进口至进口缔约方领土的前 提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向进口缔约方相关行政机构提交除一般海关通 关所需的单证外的申请或其他单证的行政程序;以及 (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具备 2-1 原产货物资格的货物。 第二条 范围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应当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 物贸易。 第三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 GATT1994 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 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GATT1994 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应 当纳入本协定,并且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四条 关税削减或取消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附件一(关 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 关税。 二、为进一步明确,根据《WTO 协定》,如果一缔约方 针对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 该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承诺表规定的关税税率, 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有资格适用该缔约方 针对这些货物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遵循其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在进口商进口时未提出较低 税率请求的情况下,该进口商可以申请退还为某一货物多缴 纳的任何关税。

三、对于第四章第五条(透明度)第一款第(二)项, 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实施之日,使 其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和根据第一款所适用的最新关 税的任何修正可公开获得。 2-2 第五条 加速关税承诺1 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缔约方根据第二十章第 四条(修正)对本协定进行修正,以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 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2可以基于共识,就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进 行磋商。加速或改进这些缔约方之间关税承诺的协定应当通 过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对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 的承诺表进行修改来实施。任何此类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 应当被扩展至所有缔约方。 三、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单方面加速或改进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任何此类关税 承诺的加速或改进应当扩展至所有缔约方。该缔约方应当在 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 四、为进一步明确,在一缔约方单方面加速或改进第三 款所提及的关税承诺后,该缔约方可以提高其优惠关税水平, 但不得超过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该相关 年度的优惠关税税率水平。

该缔约方应当在此类日期前尽早 通知其他缔约方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的生效日期。 第六条 关税差异 一、在存在关税差异 3 的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是其 RCEP 原产国的情况下,该原产货物应当适用附件一(关税 承诺表)中进口缔约方对该出口缔约方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 1 为进一步明确,本条应当仅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关税承诺。 2 就本款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指部分而非所有的缔约方。 3 缔约方理解,“关税差异”指一进口缔约方对同一原产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待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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