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代理记账许可证年度备案工作开始啦
大众网·海报新闻 滨州报道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财办会〔2021〕1号文件《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年度备案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年度备案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许可证年度备案应报送的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及专职人员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许可证复印件;
4.2020年度开展代理记账分析报告。
注:材料报送时应一式两份。
代理记账许可证年度备案工作流程
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选择年度备案,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待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楼大厅9号窗口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年度备案工作结束;未通过审核的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需按照要求修改相关信息后再次提交。
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公章并上传“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以上内容由51税知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与智慧同行,开启你的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