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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2022年固定资产新规)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0-18)知识库92

税法规定的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是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因此,各个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对方公司按8年计提折旧是可以的。购入旧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在可以确定对方企业已使用年限的情况下,需准备如下的证明资料:获取购入旧固定资产企业的原始入账发票复印件以及企业账面记录等作为确定折旧年限的依据。对于无法确定已使用年限的情况,按下面的方法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政策要点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第一条】

2、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备注:

从政策规定看,只要2020年12月31日前新购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均符合规定,可以肯定2020年12月份新购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从2021年1月份开始折旧的固定资产,完全可以按此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来看税局的确定答复。

大连税务局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现行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到期了,并没有延期执行的文件,那么对于截止时间,是否有明确认原则,比如:1、以现金形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票日期为2020年12月,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固定资产到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竣工结算并记入固定资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11-30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题中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凡在此期间新购进的均可享受扣除。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河北税务局:问题内容:根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同时又根据: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那我公司2020年12月购入固定资产还可以一次性在下月扣除吗?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1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税法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省税务局问题内容: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税法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0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3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2020年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申报时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小伙伴说2000元,2000元以上的就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进行折旧,也有人说5000元,更有人说500万元。

越说越猛,那他们说都2000,5000 又是500万这些标准都是啥意思呢?固定资产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会计准则是怎么说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从上述可以看到,不管是《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上都没有具体说明固定资产金额的标准是多少。

是否按照固定来核算还是要看持有目的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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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没有了金额限制,是不是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为生产经营持有的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呢?

这还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定,比如我是大型企业,如果把所有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设备、器具都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那么无疑会增加核算难度,而数量巨多的小设备对公司整体的报表利润影响也微乎其微,不符合成本效益性原则。

所以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时候,只要符合企业本身经营规模,能较为真实反应企业经营,其实都是可以的。

这类企业完全可以定一个相对高的金额,而未超过此金额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可。

5000元,500万元的标准是从何而来?

其实这个5000元、500万元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未必反映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我们也不应该以税收政策来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固定资产标准还是的参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提醒 :

(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

(2)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3)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从来没有一次性折旧法;

(4)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决定;

(5)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比如,企业购进一台设备,价值500万,企业按照税法允许500万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计入当期费用,企业按照税法标准作为会计核算标准,那显然不符合经营实质了,这样的会计信息也是失真的。

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分开处理,会计核算按会计准则,税收优惠按税法规定。

会计和税法有差异,该怎么处理?

举个案例:假设A公司2020年实现利润总额100万「会计报表上的数字」,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问A公司2020年应该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这里并不是100*25%直接算,因为税务是不认可用会计利润来算企业所得税的,他们认可的是用应纳税所得额来算。

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调整的。假设没有其他任何调整事项,只有500万这个政策的影响。

企业2020年购进了一台设备,入账原值是100万,当期折旧了20万,这20万是含在了你当期利润总额100万里面。

但是我们算企业所得税,不是有新政策了吗?税务局说你的100万可以一次性扣除,大利好。

那我的应纳税所得额就等于100-80=20,调减80万,因为有20万已经体现在利润总额里面了。

所以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20*25%=5万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

同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调整的80应该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以后年度,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

500万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其实实质就是加速折旧政策,无非就是把企业购进设备的成本前移扣除,让企业在初期不至于既承担购置设备的资金压力,又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

所以,允许一次性扣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实际上是相当于无息欠了税务局一笔钱,欠的这笔钱未来要还的。

我们为了更准确反映企业净利润,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把这种暂时的差异不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而是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来记录它。

固定资产折旧,有会计折旧和税前扣除折旧两种口径。税法上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四大类:

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

一般性折旧的规定;

加速折旧的规定;

一次性扣除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该如何税前扣除?思路应该是这样的:

先看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如果属于就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不在禁止扣除的范围内,先看是否符合一次性扣除优惠,再看是否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都不符合,就适用一般性的折旧规定。

Part 1

不得计提折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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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Part 2

一般性折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税法上,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Part 3

加速折旧规定:

为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有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特定行业的固定资产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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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三)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号)

(四)全部制造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Part 4

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

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最新政策优惠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5、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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