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 抚州市市本级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指南(告知承
一、项目名称: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设立审批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三、受理条件:
1.申请人资格:
①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②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2.受理范围:
①首次申请:
经本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有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许可。
②分支机构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③变更: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网上申报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
①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填报(“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扫描后上传“系统”; 从 “系统”中下载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模板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填报签字或盖人名章后原件扫描上传。
③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在“系统”中下载书面承诺相应模板,填报签字或盖人名章后原件扫描上传。
④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将制定的内部规范原件扫描后上传“系统”。
⑤《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抚州市财政局政府官网会计服务栏目自行下载《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填报完整,法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原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若业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以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2.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同上
3.变更:
①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变更
a)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信息变更”栏目中填写代理记账机构新的名称,并在“变更信息材料证明”中上传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和所在地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后,提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批;
b)财政部门网审通过后,发放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②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负责人变更
a)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信息变更”栏目中填写新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信息,并在“变更信息材料证明”中上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以及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原件扫描件后,提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批。
③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a)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信息变更”栏目中填写新的办公地址,并在“变更信息材料证明”中上传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后,提交迁入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批。
④分支机构名称、代理记账负责人和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变更的,应参照代理记账机构办理的原则办理。
4.补发或换证:
a)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补发/换发证书”栏目中填写《代理记账机构补(换)发证书申请表》,并上传电子版《代理记账机构补(换)发证书申请表》扫描件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批;
b)财政部门网审核通过后,发放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终止或撤销:
a)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总部机构“终止/撤销业务”栏目中填写《代理记账业务终止(撤销)申请表》,并上传电子版《代理记账业务终止(撤销)申请表》原件的扫描件后,提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批;
b)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分支机构“终止/撤销业务”栏目中填写《分支机构业务终止(撤销)申请表》,并上传电子版《分支机构业务终止(撤销)申请表》和所在地工商部门开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原件的扫描件后,提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批;
c)财政部门网审通过后,总部机构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终止或撤销代理记账资格。分支机构终止或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6.年度备案:每年4月30日之前
a)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总部机构“年度备案”栏目中填写《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并上传电子版《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和新增专职人员书面承诺书,提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批;
b)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分支机构“年度备案”栏目中填写《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年度备案表》,报送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并上传电子版《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年度备案表》和新增专职人员书面承诺书,提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批;
c)财政部门网审通过后,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五、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1.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入口”,注册用户后,选择“模式一”或“模式二”其中一种形式进入网站,在“资格申请/业务备案”菜单中申请或备案。总部机构点击“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分支机构点击“分支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备案”,填写《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分支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备案表》,并在附件1中上传业务负责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的扫描件,在附件2中上传业务负责人承诺书,在附件3中上传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在附件4中上传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在附件5“其他材料”中上传《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批;
2.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机构网上提交的材料后在0.5个工作日作出同意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财政部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财政部门自作出许可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批复及经财政部门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同时将审批信息及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双公示”系统以及政务大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4.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自接到申请后0.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自作出许可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批复及经财政部门盖章的告知承诺)
七、受理部门:
抚州财政局会计科
八、咨询查询:
抚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九、收费标准:
无
十、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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