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
谢德明一、A106000表概述(一)A106000表的格式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行次项目年度可弥补亏损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计111前五年度*2前四年度*3前三年度**4前二年度***5前一年度*****6本年度*****7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个可弥补亏损年度的可弥补亏损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二)填报说明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2、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第6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0行“所得减免”后的值。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本项等于第2+3列;否则,本项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6、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1)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可弥补亏损所得”依次弥补前5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2)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的合计金额,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1行。
7、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第2行至第6行: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若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填报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4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2)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行至第6行的合计金额。二、税法规定(一)亏损认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可以用公式表述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的填表说明,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月(季)度所得税时可以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提醒的是,只有通过纳税申报计算出2017年的亏损,才能在2018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予以扣除。(六)合并、分立情形下的亏损弥补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属于企业合并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属于企业分立的,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企业合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在企业分立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文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七)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弥补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下,企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必有一项不能准确计算,据此计算得出的所谓“亏损”也是不准确的,所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能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有地方文件对此也表明了态度,例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穗地税发[2008]17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八)清算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例如,某企业2017年7月停止生产经营,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2017年度亏损200万元。2012亏损250万元、2013年亏损100 万元、2014年盈利50万元、2015年盈利50 万元、2016年盈利80 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清算所得为500万元。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012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70 万元(250-50-50-80)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三、案例及具体填报案例、甲企业2012年1月成立,2012年亏损200万元,2013年盈利100万元,2014年亏损500万元,2015年盈利300万元,2016年亏损520万元,2017年盈利550万元。其中2014年被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16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70万元,2017年美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具体填报如下: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行次项目年度可弥补亏损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境外弥补前)本年度境外所得弥补境内各年亏损情况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境外弥补后)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计11121前五年度2012-200-2000*002前四年度2013100100*000000003前三年度2014-400-400**204前二年度2015300300***0000005前一年度2016-520-70-590*****35本年度2017550550*****5500007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240*140(备注:该表在原表的基础上做了些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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