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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析姚某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51税知网1年前 (2022-11-17)知识库64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刊名商标在先权证明_注册商标专用权_商标按小类注册还是大类注册

前言

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做了大幅度修改,将更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调整了多个罪名的入罪标准,显著提高了法定最高刑,体现了立法机关扩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范围、加大刑罚惩治力度的立法精神。

要旨

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无论假冒商品是否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判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注册商标专用权,应重点审查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对假冒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男,1983年生,Q市W区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古某,男,1989年生,A公司采购员。

被告人魏某,男,1990年生,A公司销售组长。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生,A公司销售组长。

被告人庄某,女,1989年生,A公司销售组长。

2015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安排被告人古某购进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材料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CISCO”“HP”“HUAWEI”光纤模块等商品,并安排被告人魏某、张某、庄某向境外销售。姚某、古某共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62万余元;现场扣押假冒光纤模块、交换机等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姚某、古某的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400万元、24万余元。魏某、张某、庄某销售金额分别为745万余元、429万余元、35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20万元、18.5万元和14万元。

焦点问题

1.庄某、张某、魏某构成何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2.A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检察指控+证据指引

1.关于姚某等五人罪名认定

1.1 调取被告人姚某等5人之间的QQ聊天记录、往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证实:庄某、张某、魏某主观上明知销售的商品系姚某、古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根据姚某的安排予以销售,构成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1.2 调取电子合同、发货通知、订单等电子数据,结合扣押在案的销售台账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证实: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1.3 调取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

证实:涉案商标系在我国注册,且在有效期内。

综上,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庄某、张某、魏某三人在加入A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后,曾对公司产品的价格与正品进行对比,且收悉产品质量差的客户反馈意见,在售假过程中发现是由古某负责对问题产品更换序列号并换货等,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庄某、张某、魏某三人对其销售的光纤模块系姚某、古某贴牌制作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主观明知。故认定该三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姚某、古某构成共同犯罪。

2. 关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审查认定

2.1 A公司自2014年成立后截至案发,并未开展其他业务,实际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相关犯罪收益也均未归属A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不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结果

2019年12月12日,S省R市D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古某、庄某、张某、魏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对古某、庄某、张某、魏某适用缓刑。同时对姚某判处罚金500万元,对古某等四人各处罚金14万元至25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假冒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

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无论由境内生产销往境外,还是由境外生产销往境内,均属违反我国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商品信誉,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跨境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的惩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上下游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结合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对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数较多,呈现团伙作案、分工有序实施犯罪的特点。实践中,对被告人客观行为表现为生产、销售等分工负责情形的,检察机关应结合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销售者对商品生产、商标标识制作等违法性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销售中对客户有无刻意隐瞒、回避商品系假冒,以及销售者的从业经历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对于部分被告人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持续过程中产生主观明知,形成分工负责的共同意思联络,并继续维持或者实施帮助销售行为的,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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