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06-22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能否在经营地领用发票?
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国经济稳中向好格局不变。6月份即将结束,中国经济公布上半年成绩单的时点也越来越近。值得注意的是,从近期已经公布出来的部分数据来看,中国经济“稳中向好、稳中有进、稳中更优”的态势得以保持。分析人士指出,今年以来,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效果持续显现、居民消费扩容升级、创业创新活力明显增强、补短板强弱项取得成效、外向型经济发展再上水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利条件不断增多。(记者 王俊岭)
新华社:
人社部将多举措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在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专题会议上介绍,人社部将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与职工重点就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开展集体协商,促进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同时,继续做好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完善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布规范,增强信息发布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更好地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信息指引。(记者 王优玲 叶昊鸣)
人民日报:
审计署发布去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日前发布了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去年12月至今年3月,审计署组织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2017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计划、投资、建设、分配、运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查了安居工程项目1.77万个,共涉及项目投资2.52万亿元,并对13.03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家庭做了入户调查。(记者 齐志明)
经济参考报:
增值税税率下降激活经济发展动能。自2018年5月1日起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我国17%和11%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企业获得了1%的税收红利空间。记者近日采访获悉,一个百分点的降税撬动了企业转型升级和让利需求端的空间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税收红利已开始显现。一方面,有些企业挪腾空间加大产品研发升级力度,另一方面,在此空间内降低产品价格以扩大销量,也成为包括汽车、家电、商业零售行业在内的一些企业的理性选择,供给端释放“提质”和“降价”双重利好,消费者也因此获得实惠。(记者 孙韶华)
北京晨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月缴存额7月起上调。6月2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7月1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将上调。这次发布的通知显示,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0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096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048元。(记者 王萍)
企业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了临时税务登记证,请问可以在当地领用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也可以在经营地领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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