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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侵犯著作权律师】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1-07)知识库53

侵犯著作权罪-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构建

1.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现状

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也未能幸免。百度文库、优酷、土豆、迅雷等知名网站都曾因此官司缠身,且多数以败诉收场,付出了名誉和金钱上的惨重代价。

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2010年12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联合发表声明,言辞激烈,称“必将与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次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收录这些作家的作品、对用户免费开放的行为“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侵犯版权,成了彻头彻尾的文学作品窃贼公司。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也加入阵线,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面对舆论压力,百度文库承诺会尽快删除侵权内容,并宣布将尽快开发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承认了其侵权行为。百度一直运用避风港原则,辩称文库属于资料分享平台,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由网友上传,百度本身并未上传任何书籍和作品,因此百度并没有侵权。对此,周宾卿律师认为,百度文库是一个商业经营平台,并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了分类编辑,且根据用户协议推测,文库实质上存在审查机制,因此,百度文库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共同侵权的故意已非常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构建

针对当前由用户生成内容引发的版权侵权乱象,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版权治理模式,才能平衡用户生成内容网站、版权权利人、用户三方的利益侵犯版权,既推动网站的发展壮大,又能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鼓励广大普通网民张扬创造力,促进文化繁荣。构建UGC的版权侵权治理模式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宏观层面,主要是指政府行为,即由国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规范UGC的发展,制约和打击UGC版权侵权行为。微观层面,主要是指UGC网站、UGC生成者等个体行为,包括过滤识别技术的采用、人工干预的介入、网络自治的规范化、新型版权授权方式的应用及用户版权教育的开展等多个方面。

1. UGC版权侵权治理模式的宏观层面

种版权治理模式都不能超越版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底线,与法律相悖的模式犹如无根之树,不可能长久。PUGCS所倡导的治理模式和CC模式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创新和实践。而两种治理模式之所以在执行力和应用范围上存在问题,与其自身的民间性质有很大的关系。如果UGC版权侵权治理模式在发展较为成熟完善之后,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国家强制力去推广,那么这两个问题就将迎刃而解。同时,完善的法律也能对追求利益的UGC网站和追求言论自由的UGC生成者形成一定的约束,使他们铭记一些责任。

2. UGC版权侵权治理模式的微观层面

对于UGC网站而言,法律的修订需要长期的论证,技术进步却是日新月异。如果法律出现显著的滞后,或许可以从技术上寻求解决途径。比如当前法律对UGC网站是否应该对网站上的侵权UGC负责尚无明确规定,但是被侵权的版权权利人不会因此放弃索赔,所以网站一方就必须采用过滤识别技术表明自己的立场,给版权权利人一个交代。PUGCS模式已经表明,过滤识别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人工监测的干预,这样才能同时兼顾到广大合理利用版权作品的用户。法律的强制性需由规范的网络自治来配合。同时,网站可以为用户提供新型的版权授权方式,能有效减少UGC被侵权的纠纷。对于UGC用户而言,应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氛围,加强自身的版权教育,增强版权意识,才能减少创作UGC过程对版权作品的侵权。

三、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宏观问题

从印刷术时代到广播电视技术时代,再到计算机技术时代,技术的每一次飞跃都对版权法造成强烈的冲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技术更新不断加速,法律却难以做到与时俱进。

我国的法律总体上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一方面,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相对于不成文法而言)立法有着天然的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做了严格规定,这也势必导致法律的滞后性。

我国在著作权立法和与国际接轨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等。

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陆续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公约、条约。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第1次修订,2010年第2次修订,更新速度缓慢,修订频率低下。近年来更新速度明显地加快,已于2011年启动了第3次修订。为了应对数字时代出现的版权保护问题,我国在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中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若干著作权行政法规为补充、辅之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相对独立且完整的有关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体系。但是该体系还远未达到成熟完善,只有《著作权法》是国家法律,其余均为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位阶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UGC的立法,现有法律规范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侵权行为,但法律的预设性决定了其在面对新问题时的不适应。比如,关于UGC网站性质的认定、UGC网站侵权责任的认定、避风港条款的适用等都存在着争议,这就导致了UGC网站无所适从,甚至给不法之徒钻了法律的空子。

四、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微观问题

1. UGC网站的问题

(1)过滤识别技术不到位。英、美、韩等国的网站为了降低监测成本、提高监测效率,纷纷使用过滤识别技术。我国UGC网站也已开始独立自主地研发过滤技术,比如百度文库正在开发的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但是种种迹象表明,百度的研发过程并不顺利,自2011年3月宣布开发计划以来,一直没有较大进展。

(2)网络自治不规范。当前UGC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依赖网络自治,各网站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包含知识产权声明条款的用户协议,以厘清责任关系。如土豆网使用协议的第7条“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和第8条“版权政策”,网易“LOFTER的知识共享说明”后附加了“关于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补充说明”等等。

虽然各个网站都有针对版权的规定,但用户协议、知识产权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网站本身也没有执法权,对用户只起警示作用。更糟糕的是,这些规定中还存在着违反法律、损害用户利益的霸王条款。用户一旦发表作品,网站不但可以“永久、免费、不可撤销”地使用这些作品,甚至可以“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并且不需要对用户做任何通知。用户对这种赤裸裸的侵权极为反感,但因为没有话语权,要么离开,要么任人宰割,没有别的选择。

2. UGC生成者的问题

当前我国公众的版权意识普遍淡薄,许多用户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者知道侵权却不以为然。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1)我国古代有“窃书不为偷”的说法,传统的文化观念认为,知识就应该广为流传、公开享有。显然,这与现代的版权保护理念背道而驰。然而这种观念深入人心,积习难改。如今,版权权利人的版权意识已经觉醒,他们正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广大网络用户依旧处于版权无意识状态,肆意使用版权作品,侵害他人版权而浑然不知,甚至认为这是喜爱、认可作品的最高形式。

(2)互联网对普通用户的最大吸引力就是免费。在一家网络论坛针对“作家声讨百度文库”发起的调查中,有近一半网友的态度是“纠结”。原因很简单,不少网友长期以来都从免费资源上获益,免费被认为是网络的本质属性。但这是对网络免费性的一种误读。实质上,网友可以以眼球注意力作为交换条件来获得免费资源,UGC网站应该从其广告收入中划拨出一部分来支付版权使用的相关费用。

(3)全民版权保护意识教育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发展如此迅猛,版权保护意识教育却只停留在起步阶段——学校教育主要集中在高校的相关专业,少之又少;社会普及教育仅靠知识产权日、世界读书日的突击式宣传、展览,收效甚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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