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抢注商标!律师支招:奥运冠军可以这样维权
姓名被抢注商标!律师支招:奥运冠军可以这样维权!
激动、振奋、自豪,大概是每个中国人看到全红婵站到领奖台上时的感受。可有些人在振奋之余,却偷偷打起了“坏心思”......
8月5日,14岁的全红婵拿下东京奥运会10米跳台金牌;
8月5日,有人在中国商标网上提交了“全红婵”商标注册申请;
8月6日,“金红婵”商标也被提交注册申请......
图片截自中国商标网
像全红婵这种被恶意注册商标的事件屡见不鲜。
早在今年3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制定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其中一项专项行动就明确了要重点打击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行为。
图片截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全红婵”被抢注,侵害了全红婵什么权利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骏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是对姓名权予以扩张保护,“全红婵”被抢注为商标,实际上就是对全红婵姓名权的侵害。
“名人,因其姓名所蕴含的特定内涵而具有经济价值的属性,故容易成为被他人使用、盗用、冒用或抢注商标的对象。”徐骏说。
图片来源于央视新闻微博
侵害姓名权如何认定?
侵害姓名权,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认定,即“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只要是以普通人的视角,名人因其姓名被他人造成误认,亦即识别错误无锡商标注册无锡商标注册,即可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条件。”徐骏说。
提及“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徐骏认为,混淆是来自于商标法上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标记或服务标识的一种误认。商标法上混淆有特定的群体——相关公众。姓名权扩张保护中他人通常指一般公众,普通人如何对此把握,实难有标准可言。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看,实际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的。
8月18日,记者从企查查App上查询得知,“全红婵”的商标仍处于“商标申请”阶段,并未进入下一阶段“初审公告”。
【更多相关信息】
南京审结首例涉商标案外人执行异议
无锡宣判首例盱眙龙虾商标侵权案
徐州破获部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文字/编辑 潘佩
图片来源 央视新闻微博
以上内容由51税知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与智慧同行,开启你的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