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北京产假待遇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北京产假待遇规定有哪些?
1、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
2、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产假增加0.5个月;
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产假增加 0.5 个月;
6、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北京产假规定,产假 1 个月;
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 1.7 个月;
8、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1、如果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北京产假规定,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你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结算?
1.产前假期间
妊娠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请产前假的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即可享受两个月的产前假。在这期间工资应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
2.保胎假期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女性职工在保胎期间的工资应按照所在单位病假的待遇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女性职工在胞胎期间只能按照病假的标准领取工资。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则根据所在单位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3.产假期间
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以及丈夫在陪产期间的工资标准都不应低于本人的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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