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利权的案例(知识产权案例)
版权在我国也称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次就为大家分享3个经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这些案例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起到足够的重视,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一: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
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这一则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也表现了当前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平台的监管行为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二: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
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三:《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
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
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
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
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知识产权案例并不仅仅存在与版权当中,商标,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识产权内容,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5.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开始实施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保护。
具体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2.已经生效的多个判决表明,只要符合作品最低的独创性要求,商标标识就可以构成作品。
但是,必须指出,即使同为作品,不同作品之间的独创性仍然有。3.从专利权到版权此类的典型问题是外观设计图案如果本身还构成作品,在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其作品是否也同时进入公有领域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4.持“知识产权选择原则”论的人担心,失效外观设计如未能按期进入公有领域,会使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规定形同虚设,同时也使竞争者自由。
5.失效外观设计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就必须具备构成作品的条件。而要构成作品,必须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首先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外观设计所构成。
6.知识产权法的专利权案例分析
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
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
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
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7.知识产权法 专利权案例分析题
汗,这个问题,题干是否有错误的地方。
1、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从以上第六条可以看出,很明确,申请权不会是“丙教授,丁某,还有一位老师共同所有。”
问题就在于是属于乙大学,还是甲公司。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根据以上问题,很明确了,专利申请权是归乙大学所有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有上述法规可看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丙教授和丁某是发明人毋庸置疑,问题在于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进意见(前面的评审和验收无视),个人认为所谓的改进意见可以理解为提出了一个研究方向,但是没有做出实质的研究,因此,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属于发明人。
8.侵犯知识产权都有哪些案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的话,并不用承担责任。股东就更不用了,因为股东与其投资的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当然,如果该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对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负有责任,则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9.知识产权的案例
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如果王某的发明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虽然离厂一年后再申请专利,但专利权应属于单位。
案例中提到:“生产改进日本技术的设备并在离开厂一年后申请专利”,如果王某在离厂时,没有完成设备的改进,并能够证明其发明是在离厂后完成的,该专利权应属于王某。
如果该发明没有因为技术公开(原造纸厂在王某离开后也生产同样造纸设备)而授予王某专利权,并且原单位可以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依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原厂可继续生产,不属于侵权。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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