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实用新型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及结合,即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等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从外部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组成产品各个部分的结构及其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
由于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不能仅仅通过文字进行描述,而是需要借助附图加以说明实用新型专利是什么,才能充分公开并使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实现所述技术方案。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说明书附图中没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应提交上述附图,并提醒申请人修改不应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虽有附图,但附图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不相关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在审查实践中无法对这类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
如果附图中仅有现有技术图或表示产品效果、性能的附图, 例如曲线图等,这些附图不能体现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实用新型专利是什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5款的规定。
参见下述案例:
权利要求1: 一种茶叶存放装置,其包括外部装置,装茶叶装置,干燥和/或吸附装置,其中干燥和/或吸附装置与装茶叶装置彼此不直接接触,但都位于外部装置内。
下图为该茶叶存放装置(用■表示)与常规茶叶存放装置 (用▲表示)在存放6个月期间茶叶中茶多酚含量变化。
该案例中对于存放茶叶的装置和干燥和/或吸附装置的形状、结构、包装都没有特别限制,说明书附图仅为产品性能曲线图,无其他附图。
由于该图不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图,不能反映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与结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审查员在审查中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于该缺陷一般不能通过补正的方式克服,如果申请人作增加附图的修改,要判断其修改是否超范围。初步审查中,申请文件无附图的,审查员应当依据《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一般这种缺少形状构造图的情况,说明书 文字部分也缺少对这种形状、构造图相应的描述,不能通过补交附图重新确定申请日的方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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