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答辩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便于大家理解,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证据新规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核心问题,对2001年旧《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新旧民事证据规定变化较大,涉及内容很多,我们仅与大家分享涉及被告应诉答辩方面的问题,与之相关联的管辖权异议等问题,也会同时拓展在此一并与大家分享。
当事人提交书面答辩的期限
民商事诉讼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都会提交民事起诉状,并附有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基本证据材料复印件,目前口头起诉的相对极少。不管是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按照简易程序或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还是繁简分流速裁快审,若非被告明确放弃答辩期,法定的答辩期限为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及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综合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根据自已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客观真实全面阐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并于答辩期内将书面答辩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不管是原告的起诉状,还是被告的答辩状,其对于案件事实陈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外,均应视为己方的自认,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关于自认的问题,会另在“撤销自认的期限”作专门论述,在此提醒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和答辩状时,要依照事实和证据作客观真实的陈述,特别是被告答辩不能盲目的“自认”。当然,被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选择不在答辩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于案件开庭时当庭发表答辩意见,但是如果涉及到举证的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会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往往会和答辩期限合并重合计算答辩申请及理由陈述,不提交书面答辩状,且不可因此延误举证。
说起应诉答辩,往往会同时涉及到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也是“十五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即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上讨论的是同级人民法院间行使地域管辖权、上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级别管辖权、以及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的问题,对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提出异议是例外情况,主要是针对合同纠纷类案件,当事人明确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的,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而不是答辩期内。
对于管辖权的问题,除当事人提出异议外,人民法院亦有主动审查之责,对于立案以后发现本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对于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一般认为也是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关于级别管辖权异议审查时间作出的规定,可以作为其他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的参考。
本文搜索了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附后,供大家参考。
法律规定:
证据新规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法解释管辖权异议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民诉法解释有仲裁协议的于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排除无效情形)
民诉法解释无管辖权的,立案前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5内提异议15日内裁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答辩申请及理由陈述,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总结:提交书面答辩的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个期限很重要哦,逾期不行使权利,视为放弃答辩,同时对案件提出诉讼管辖权异议也是要在这个期限内提出的,逾期同样会丧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特别提醒:十五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关于答辩期限的一般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 、在全国部分法院试点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均有对于答辩期限的特别要求,不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均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在征得其同意基础上,合理确定符合以上特别规定要求的答辩期间,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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