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某会计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
浙财会〔2021〕26号
当事人:浙江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002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74号
你所仅有3名注册会计师股东,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为此,本厅于2021年3月4日向你所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浙财函〔2021〕32号),要求你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自2021年3月8日起60日内自行整改。整改期满,经核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浙江省财政厅会计之家,目前你所仍只有3名注册会计师股东,仍未达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厅认为你所不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
按照法定程序,本厅已于2021年7月2日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财会〔2021〕22号)。对本厅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内容,你所在法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所的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你所应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执业并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省财政厅会计之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不服本撤销决定,可以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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