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最新法律规定2017
专利复审程序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之一,当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如果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那么,对于该方式法律有哪些规定?审查意见是怎么样的?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法律规定:
1、《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 “前置审查意见书”。无特殊情况的专利申请的流程及对驳回专利的法律救济,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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