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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垫付追缴注册资本诉讼费用的征询函
[2021]大唐英加管函字第04号
大唐英加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大唐英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唐英加(深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粤03破228号],并指定深圳市鼎颂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大唐英加(深圳)公司管理人,周俊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大唐英加公司工商内档信息显示,大唐英加(深圳)公司自2017年02月24日成立,成立时股东为:大唐英加(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100%。根据大唐英加(深圳)公司成立时的章程所载,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全部垫付资本,首期缴纳人民币0万元全部垫付资本,2070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付到位。许岩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吕若维为公司监事。
2019年12月27日,大唐英加(深圳)公司变更了公司相关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许岩琦”变更为“许延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许岩琦”变更为“许延峰”。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在工商内档中未能查找到任何出资证明,管理人认定大唐英加(深圳)公司股东大唐英加(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注册资本1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021年6月24日,管理人向大唐英加(深圳)公司股东大唐英加(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关于补缴注册资本的通知书》,请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管理人补缴其相应的认缴注册资本,但该邮件已被退回。2021年7月16日,管理人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通过公告方式向大唐英加(深圳)公司股东送达了《关于补缴注册资本的通知书》。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收到前述股东的任何回复。
因管理人均未收到上述股东的任何回复,管理人如追缴其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如提起诉讼,将涉及以下问题:
(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管理人接管到的材料,管理人未发现上述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证据。但管理人暂无法确认股东大唐英加(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关于注册资本缴纳的证据提交,故本案仍存在败诉的风险。
另经管理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未能核查到上述股东的相关财产,因此,如法院判决上述股东缴纳认缴的出资,上述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诉讼风险,最终无法追缴。
(二)诉讼费用
本案标的额为大唐英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根据股东大唐英加(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其需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因前述人员/公司无法联系,故而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判决书,如提起诉讼,如提起诉讼,应预缴案件案件受理费为13800元、保全费为5000元、公告费用1600元,预缴诉讼费用总计为20400元(实际收费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为准)。
截至目前为止,管理人查询到大唐英加公司名下有一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738.31元,系冻结状态。管理人通过搜索大唐英加(深圳)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查询平台,发现大唐英加(深圳)公司名下对外投资七家,均为存续状态。鉴于大唐英加(深圳)公司名下虽对外投资机构众多,但股权权益变价较为困难;且大唐英加公司无其他可供拍卖的房产、车辆、知识产权等财产,故大唐英加公司现无可供支付破产费用的其他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现管理人特征询大唐英加公司全体债权人意见,是否同意垫付上述如诉讼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请各债权人在签收本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回复管理人是否同意垫付破产费用。如贵单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贵单位不同意垫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将根据回复意见采取下一步措施。
大唐英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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