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未超免征额开具的专票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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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里的政策稍微有些变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征额由10万变成了15万,请阅读时自行套用最新免征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8号)公布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该公告2019年3月1日执行。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代开专票未超免征额需要交税吗?
先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1: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按季申报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共计发生销售额28万元,其中自开普通发票20万元,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本季销售额符合季度30万元的免征额政策。自开的8万元专票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是28万元还是8万元?
案例2: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从事货物的销售,按季申报增值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共计发生销售额28万元,其中自开普通发票20万元,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本季销售额符合季度30万元的免征额政策。B企业二季度还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思考:案例中自开或者代开的专票到底可不可以享受增值税暂免征政策呢?
优书试着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增值税的征收原理
增值税是流转税,有标的流转起来,才会发生增值税。
增值税有可抵扣性的特征,下游企业在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符合抵扣政策的票据时可以抵扣自己的应纳税额,进而减轻税负,实际是一种税负转嫁。
虽然增值税具有上述的流转性和可抵扣性,但是在流转的某一环节,肯定要征收,这是税收的特性:取之于民,用之于名。在整个流转中的某一环节必须是最终税负的承担者,不可能在整个环节都免税。
举例: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某一季度其自开普票15万元,代开专票9万元,代开的9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交给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乙公司,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设:甲公司将自开的普票和代开的专票全部作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收专票吗,按季申报未超过30万元,不征收增值税,则甲公司本季度申报的增值税额为0;
乙公司在取得甲公司代开的9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符合抵扣条件,所以按照90000*3%计算后抵扣了2700元的进项税额,假设甲公司本月取得销项税额为5000元,则本月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5000-2700=2300元;
分析:从税务征管角度出发,按上述假设,共征收增值税2300元,但我们看到同样的9万元却流转了两次,就是在纳税环节既在甲公司享受了一次免征,也在乙公司做了进项抵扣,相当于税务局在为甲公司提供了一次免征机会,也让乙公司享受了一次抵扣的机会,双重优惠政策后,税务局拱手送给企业2300元的税金,这显然不符合取之于民的本质,所以上述的假设是错误的。
另外自开专票也不例外,自开专票与代开专票相比只是换了一种开票的方式和地点,并没有改变专票的性质,自开专票和代开专票都需要申报增值税,而不能和自开普票一起享受免征政策。
二、申报表的角度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
无论是代开的专用发票还是自开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未在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列,可以确定这两项内容并不属于免税的范畴。
三、法理角度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意思就是如果想享受免征政策,专票就别开了,开了你就必须交税。
总结: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自开专票还是代开专票,都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收专票吗,并不属于免税范畴,同时相应的缴纳附加税。
所以案例1、案例2中自开的和代开的专票8万元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和相应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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