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情形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专利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从专利法第42条可以看出,可以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不合理延迟给予的补偿;二是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给予的补偿。
一、不合理延迟给予的补偿。
专利是国家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平衡的一种制度设计,如果专利权期限过长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会偏重于权利人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创新能力;如果不合理延迟专利授权期限,则因缩短了专利权期限而使许多具备创新能力的主体失去申请专利积极性。因此新专利法对于专利授权过程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要求自发明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专利权的才有请求条件,而且因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不能请求补偿,说明我国对于专利权期限补偿是非常审慎的。
现实中, 符合专利审查过程中不合理延迟而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情形的专利申请较少,我国具备较强大的专利审查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设立众多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都能够在实质审查请求后三年内完成审查。
二、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给予的补偿
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运行中,难点之一是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计算与确定,该期限长短,一方面,对新药专利权人而言,直接影响其合法垄断相关市场周期的长短,尤其是对于药效好,市场认可且成熟度较高的药品,越是临近专利期满,其药品利润越为可观。另一方面,于仿制药厂家而言,专利权补偿期限时间越长,其仿制药上市时间会就被推迟,这也直接关乎仿制药厂家的经济利益。同时,需用新药的患者同样希望专利补偿期限短,以减少治疗用药费用的支出。
之所以补偿新药专利权期限,本质原因为新药临床实验与上市许可前置,导致最终新药上市后依法享有的合法专利垄断权期限大大缩短。专利权期限补偿程序启动主体,是因专利权人主张而启动。专利权本质为私权,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相应权利,若其不积极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无须自作多情,因此我国专利权期限补偿程序应依专利权人申请而启动。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部分内容来自网络,著作权归原作者,侵删。
以上内容由51税知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与智慧同行,开启你的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