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折旧的“停止使用”
一、“停止使用”的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停止使用”的语义
1、下班停机,是“停止使用”。
2、退出企业,也是“停止使用”。
3、还有象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等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条例中的“停止使用”,语义应该如何把握?
三、分析
1、语义分歧时,通过上下文或者其他证据,了解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可能会非常有价值。
2、在条例59条中,和“停止使用”对应的是“投入使用”。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关于“投入使用”还有一个“未投入使用”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4、这几个概念放到一起,我们似乎有点明白。
但,还是不能辨识清楚。
四、比较
1、会计是所得税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言外之意:
(1)规定一致的,当然依照谁都一样。
(2)税收没有规定,但会计规定了,是一致还是不一致?
我理解,按照会计规定即可。
会计规定,其实是会计法统领下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权威性。
2、会计在折旧上和税收类似的规定
《应用指南(2006年)》: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税法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3、会计上的用词是“增加”、“减少”。
4、对比所得税的“投入使用”、“停止使用”,它们的差别是什么?
5、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增加”的差别:
(1)“增加”的固定资产,不一定“投入使用”。
(2)税收上,“增加”的固定资产,需要确认“投入使用”,从“投入使用”次月开始计算折旧。
否则,即使“增加”了,也不能计算折旧。
6、固定资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减少”的差别:
(1)固定资产“减少”以前,可能就“停止使用”了。
(2)税收上,要求从“停止使用”时,不再计算折旧。而不是从“减少”时不再计算。
7、也就是说,会计上“增加”的固定资产,税收上要核实是否“未投入使用”、什么时候“投入使用”。
会计上“减少”的固定资产,税收上要核实什么时候“停止使用”。
五、判断
1、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一样,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2、会计是税收的基础。
3、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以会计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4、税法和会计不一致时,依照税法规定。
5、税法有歧义时税法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从会计的基础上分析理解,是靠谱的做法。
六、结论
税法上的固定资产“停止使用”,针对的基础是会计上固定资产“减少”的规定。
或者换句话:
“减少”的固定资产,要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停止计算折旧。(而不是从“减少”月份的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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