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34:充分利用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优惠案例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战案例:
一、客户需求(客户基本方案)
甲公司共有员工1万余人,人均年薪20万元,人均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2万元。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x10%-2520=5480(元)。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为全体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员工人均年缴费8000(200000x4%)元,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由此,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8000)x10%-2520=4680(元)。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3至百分之45得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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