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出台后的建筑服务税目和税率
42号公告出台以后,从实操的角度看,一般纳税人销售材料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目和计税方法可图示如下:
1、货物为自产,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和计税方法。
(1)属于机器设备,16%+3%或者16%+10%。
(2)属于其他货物,16%+10%。
(3)未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属于违反税收政策,不宜直接判定为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2、货物为外购,要看货物的类别,货物的类别不同,税目和计税方法也不同。
(1)如果为机器设备,且已按照兼营的规定分别核算,则可适用16%+3%或者16%+10%。
(2)如果为机器设备,但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应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全部为16%或10%。
(3)如果为机器设备之外的货物,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应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全部为16%或10%。
以上所称混合销售的原则是指,货物和服务合二为一,要么全部按照货物税目纳税,要么全部按照建筑安装服务税目纳税建筑安装税率,且没有可以简易计税的规定。
具体判断时,应以纳税人的主营范围为准,销售货物的纳税人,统一适用货物税率,开具一张编码简称为相应货物的发票;销售服务的纳税人建筑安装税率,统一适用服务税率,开具一张编码简称为建筑服务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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