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道路开设路口)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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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⑵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⑷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只出具同意兴建临时建设的用地规划意见
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交易方案及附图附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租赁土地的,提交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土地已办理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已审批的,提交原件(含审定通知书)及电子文件光盘各1份;未审批的,提交申报方案电子文件光盘和经济技术指标校核报告书原件各1份。
⑴提供申报方案电子文件光盘1份(无需提供纸质图);⑵申报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通过并在相对应电子文件加盖电子防伪印章;⑶提供前款⑵已加盖电子防伪印章的纸质蓝图(需相应审图资质单位审查)一式四份;⑷市城乡规划局在纸质蓝图加盖“已存档图文”字样印章后方可有效;⑸申报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等;⑹设计单位非本市的,提供已备案登记的《韶关市外来建筑企业诚信(备案)登记申请表》复印件1份。
申报供水工程需提交市自来水公司审批意见原件1份;申报电力工程需电力部门审批的电力路径走向方案图原件1份
加盖市城建档案馆印章。
⑴依据已审批规划总平面图编制;⑵使用最新1:500现势地形图作为底图(底图颜色要适当淡化);⑶标注项目道路红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等;⑷标注建筑物编号、建筑物层数、总高度、室外地面±0.000和每栋建筑物室内±0.000及其对应的绝对标高;⑸建筑物外轮廓线用粗实线,阳台等外挑部分外轮廓用细实线;⑹申报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时未审批规划总平面图的,定位红线图待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审批通过后再行提交。
立项批复文件已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提交复印件1份;立项批复文件未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提交具有相应资质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评估报告原件1份;按韶府令103号文规定以工程基建投资额为基数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提交,其它情形无需提交。
承诺所建临时建设工程按期无条件拆除。
初稿原件1份(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公示图份数),保密项目除外。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始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网上自行打印办理结果或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丹凤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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