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库 > 正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个体户管理条例)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0-28)知识库43

众乐多和大家一起分享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个体户管理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经营资本属私人所有,以公民个人、合伙或者家庭劳动为主,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由公民个人或者合伙投资,企业资产属私人所有,雇用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核准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把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和扶持其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含受聘用的管理人员和雇工、学徒工等,下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成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可自愿申请加入工商业联合会。

工商业联合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应当对其会员进行爱国、敬业和守法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应当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

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私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分级登记注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列公民,可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或者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的村民;

(二)城镇的无业人员;

(三)辞职、退职或者批准留职停薪的人员,以及企业中经本单位允许离岗的人员;

(四)离休、退休人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第十条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自主选择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和项目。第十一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书面申请和身份证等证件,到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者实行许可证的行业、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第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负责专项审批或者核发许可证的部门,接到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申请后,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私人资本比例超过50%的企业,按私营企业登记管理,但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得擅自减少注册资本,不得逃避债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登记注册。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凭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需要改变核准的生产经营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开业后1个月以上不能生产经营的,应当办理停业登记,但停业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停业登记后,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二)因合并而终止生产经营的;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资产进行转让、出售的。第十六条私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歇业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 ,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 ,

开立帐户,申请货款。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卖衣服工商罚款吊牌_工商个体经营范围分类_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8修订)

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第六条《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在个体工商户较多的城镇,税务机关可设置专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机构。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金融、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多征或少征税款。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检举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歇业等情况,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证件。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证件。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应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前,应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必须将《税务登记证》置放在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亮证经营,并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严禁转借、涂改、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申报纳税。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临时出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个体工商户出县(市)从事经营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第三章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建立总帐和明细帐;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建立简易进销日记帐;少数个体工商户建帐确有困难,要求不设置帐簿的,须经税务机关核准。

个体工商户启用帐簿,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验印手续。

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应完整保存帐册、凭证等纳税资料。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不得将发票带到本县(市)以外填开使用,也不得将省外的发票带到本省填开使用。

个体工商户在购进商品、委托加工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出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许可的其他合法凭证;在经营业务取得收入时,应如实开具统一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不得拒开。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帐证健全,能够自行正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后,能够正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的,按国家规定权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审核、管理,防止失控。

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章税款征收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税款:

(一)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品或销售首饰,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消费税的,必须缴纳消费税。

(三)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各税。

以上内容由51税知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与智慧同行,开启你的创业之路!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51税知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51wsyp.cn/4444.html

分享给朋友: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个体户管理条例)” 的相关文章

深圳各区注册公司流程跟需要提供的资料、做账报税一体化

深圳各区注册公司流程跟需要提供的资料、做账报税一体化

深圳各区注册公司流程提供的资料大致相同,去工商局注册,深圳各区都有设立工商局,如果怕跑错流程可以拨打工商局热线详情咨询他们。全都是自然人和本地企业的全程可以网上办理。如果没时间自己跑或者不会操作,可以选择找他人帮你跑,不过要支付劳动服务费~毕竟花钱买时间,图方便嘛。深圳福田、罗湖、龙岗、宝安、龙华、...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2022年固定资产新规)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2022年固定资产新规)

税法规定的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是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因此,各个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对方公司按8年计提折旧是可以的。购入旧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在可以确定对...

如何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如何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个体户办理了营业执照,才可以进行经营活动,没有营业执照的视为无照经营是要被罚款的,对于初次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来说班里的流程可能不太清楚。那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韩琳律师解答: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

企业出口退税要怎么申报

企业出口退税要怎么申报

最近,特朗普将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高达600亿美元的关税引起了很多朋友的关注,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深圳出口退税,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我们向其他国家出口商品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关税,其他国家向中国出口商品时也要缴纳关税。 我们在香港购物时可以发现,同一种商品,香港和内地的...

国家税务总局授予圣商创业“A级纳税人”荣誉称号

近日,圣商创业因多年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授予“A级纳税人”荣誉称号,以示对公司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肯定与表彰。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国家税务主管单位对企业在履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使用等方面的综合信息作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M、C、D...

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是公司和个体的区别)

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是公司和个体的区别)

本文目录 注册新公司的时候怎样办理营业执照?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