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花”商标案背后:涉案商标27年前曾因注册不当被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的“商标公告”信息显示,1995年3月28日,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予以“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澎湃新闻注意到,同期撤销的注册商标,还有一些公司注册的“葵花”“月季花”等商标。
不过,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上述“商标公告”的查询,由于需要提供准确的公告期号,一般不为人所知。普通公众一般根据商标603857号或者“金银花”三字进行商标综合查询。而在综合查询中,“金银花”商标号的商标流程中,并没有反映该商标曾经被撤销的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全局“商标公告”中显示的金银花商标曾被撤销
目前的商标流程中无法看出金银花商标曾被撤销的痕迹
2021年11月,赵智庆律师向江苏高院申请调取证据,随后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到了“金银花”商标的相关档案。其中,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显示,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的603857号金银花商标被予以撤销,并被要求交回《注册商标证》。
上述裁定书称,“经评审,我会认为:金银花是一种常见中药材,有清热、消炎作用,使用于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中含有金银花成分而有药用作用。如果此类化妆品中确实包含了金银花,则被申请商标又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江苏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据此,‘金银花’作为化妆品商品的商标,已属注册不当。”
裁定书落款日期为1994年1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金银花”商标曾在1994年被撤销 受访者供图
未果的5次撤销申请和4次无效申请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金银花”商标撤销档案中,还附有当年撤销该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人是重庆日用化工厂,申请时间是1993年3月16日。
其申请理由是,“金银花作为中药,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加入花露水中,是主要原料。”申请人的依据是当时的《商标法》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5、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
“金银花”商标曾因作为花露水主要原料被申请撤销 受访者供图
不过,上述撤销裁定下达并公告后,在没有出现商标权利恢复相关文书的情况下,“金银花”商标经历了两次转让。二十余年后,“商标权利人”掀起了一场起诉全国花露水企业的风暴。
“在第603857号‘金银花’已被裁定撤销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就该商标权利是否恢复以及如何恢复的,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举证,否则,其所谓的权利就不具备合法性,其不具有涉案商标的任何权利。同样,在在先生效裁定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亦不应当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先生效裁定相抵触。”在递给江苏高院的上诉状中,赵智庆写道。
赵智庆介绍,他刚接手第一起“金银花”商标案时,全国仅有温州一家法院的判例,是原告碧丽公司胜诉,后来陆续出现的判例,均是判决原告赢。
代理同类案件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式辉说,他的团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金银花商标提出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而自2019年碧丽公司发动侵权起诉以来,被诉的相关方从未停止过对“金银花”商标本身提出质疑。
据马式辉团队统计,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间,共有5次关于“金银花”商标的撤销商标申请,其中,以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俗称“撤三”)为由的申请有3次;以该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为由的申请2次,这些撤销申请基本被驳回。
马式辉律师团队统计的金银花商标近3年内被9次提起撤销及无效申请
“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从1993年到2018年,这二十多年实际是空白,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使用,其为维权象征性开了几张票,市场上没有这个商品。”赵智庆说。
而对“金银花”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也有4次。其中,一份无效宣告申请中明确提到,“金银花”通常用作争议商标核定适用商品的原料,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且整体作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根据相关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但这些无效申请的结果,马式辉团队至今未能查询到公开信息。
多名知识产权专家的观点和上述1994年的撤销商标裁定一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金银花作为老百姓熟知的中药材的名称,在花露水上是原料,这一名称被注册成商标,显著性比较弱,被告厂家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赵智庆看来,“金银花”不是显著性弱的问题,而是“没有显著性”。“一个用来表明商品原料的商标名,只有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显著性。因为只有与商标建立了与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让消费者一看到金银花,就能够想到是其产品,才能体现商标的区分作用。反过来,若无长期、稳定使用,消费者凭什么认为金银花商标是你的呢?”
原告5次申请其他金银花商标被驳回
金银花商标案中多名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江苏商标注册,除“金银花”商标1995年撤销后的“无痕恢复”之外,法院判决逻辑也值得商榷。
碧丽公司受让的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仅在第三类商品上(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获得注册,未在“花露水”这个名目上获得注册。目前“花露水”归入了化妆品,碧丽公司状告全国花露水生产商的诉讼也屡获胜诉,但其仍在锲而不舍地在第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金银花及图”“碧丽金银花”等商标。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其中一份注册申请中,碧丽公司称,“‘金银花’不仅仅能表示出植物名称的含义,还可以表示出‘金子和银子做的花’等其它含义”,遂申请注册该商标。对此,国家商评委的回复是,“‘金银花’商标通常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赵智庆律师根据公开的信息统计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注册文书一共有五份,包括第9334638号、13555913号、16279909号、24540010号四份“碧丽金银花”商标驳回通知书,第39922281号“金银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述5份文书均认定“金银花”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都不具有合法性,和1994年国家商评委的裁定观点一致。
但是,多家法院的判决认为,“金银花”商标被商评委多次驳回的裁定,不影响碧丽公司现有商标的权利。
“法院只基于一个理由,‘金银花’是一个注册商标,后面其申请注册被驳回的裁定,不影响前面商标注册后产生的效力。”赵智庆说。
“按照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原则,既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原告不得将‘金银花’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关商品上,那么,法院怎么能允许原告以‘商标权’为由进行起诉维权并巨额索赔呢?”赵智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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