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报酬相关的裁判规则6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法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给予物质奖励,即专利未实施时的奖励和专利转化实施后的报酬两种制度。本期干货小哥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单位基于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应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报酬——曾永福与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中,在确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否已经实施职务发明创造时,单位在侵权诉讼中作出的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经济效益的陈述,应当属于单位对于客观事实的陈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单位存在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实。单位基于涉案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该经济效益应当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所指的营业利润,据此基础给予职务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其支付职务发明所得报酬——黄峙伟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其支付职务发明所得报酬。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案号:(2018)川民再61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当事人对职务发明人报酬的约定,不应拘泥于合同文本使用的词句——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与钱鸣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对职务发明人报酬的约定,应综合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拘泥于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从协议内容来看,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中“专利使用费”实质上即为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报酬。作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报酬。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6日第6版
4.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依中国法律规定主张获得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吴丰庆诉希美克公司等发明人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境内职务发明在境外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件,对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法院可依公平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合调整纠纷的准据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职务发明专利,有权依中国法律规定主张获得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
案号:(2018)粤民终182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省2018年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5.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无论是否从转让行为中直接获利,均应给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报酬——张某诉M中国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无论是否从转让行为中直接获利,均应给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报酬。跨国企业在专利集中管理模式下就知识产权作出的内部安排不应损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权。
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陈立斌主编:《2015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6.职务发明专利权无偿转让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发明人报酬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邓大仁与天津市渤海无线电厂、被告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转让人虽未使用职务发明创造,但其基于某种原因将职务发明创造无偿交由他人使用并无偿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行为亦应属于一种推广应用的形式。受让人虽不是专利授权单位,但基于转让人指定无偿实施并受让涉案专利,在受益方面与转让人具有共同性和故意性,二者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报酬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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