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和所得税税率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也很有吸引力。这次我们就来说说小微企业的认定和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判断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简单些概括的话就是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从事行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应纳税额-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
3、从业人数-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企业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
若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则:
1)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5万元
2)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应纳所得税额=150×50%×20%=15万元。
该企业共计需要缴纳20万元(5+15=20)。
但若该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万元,就不能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即:应纳所得税额=300.01×25%=75.0025万元。
很多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小微企业。那么这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吗?答案是否定的,企业只能二者取其一,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税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无需放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有些企业会认为既然小微企业政策这么优惠,那为何还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呢?我认为这个想法是不对了,总结了以下几点理由: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现在越来越成为某些行业的“标准配置”,没有这个证书企业往往会感到寸步难行;
2、上海各区为了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比如最近闵行区就出台了25W补贴的政策;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起止时间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过了之后会有什么变化目前还不得而知;
4、因为利润设置了300W的门槛,有些企业发展较快的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利润很容易就会超过这个限额,就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条件了。
所以如果仅仅因为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而放弃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那是极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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