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随着《印花税法》实施之后,很多人反映不能打折交税了,那是为什么呢?
从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后,关于印花税的相关知识已经讲解了很多,但是最近还是有很多人来问:印花税不能再“打折”交税了?
今天,就给大家再详细讲一讲关于印花税“打折”交的问题~
其实,印花税“打折”是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一种计税方式印花税双向征收,在《印花税法》实施之前,印花税核定征收通常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打折)来算计税金额。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个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每个省有每个省的规定,核定征收是可以自行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而各省的核定征收办法对折扣比例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核定计税依据是按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的折扣比例来的,所以就有了印花税打折交税的说法。
但是印花税双向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核定征收,是没有打折这一说的,一旦按照打折的情况交印花税,就可能会存在未缴足的风险。
而随着《印花税法》实施之后,很多人反映不能打折交税了,那是为什么呢?
因为2022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发布,该文件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或部分废止53个印花税文件。
在废止的53个印花税文件中,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公告都提及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问题,而各省之前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就是依据国税函〔2004〕150号制定的,所以青海、青岛、厦门等多地税务机关也相继发布公告,废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废止后,并不代表着彻底取消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据自行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进行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全部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7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仍有权核定其印花税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样一来,之前不是按照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都是全额交的税,自然不受影响,反而是之前按“打折”后的计税依据交税的纳税人要注意所在省的核定征收文件是否作废,最好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一下,免得漏交了给企业带来麻烦。
关于印花税“打折”交税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以上内容由51税知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与智慧同行,开启你的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