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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第三十七章 其他法律制度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0-22)知识库59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不仅可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九)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机构设置

1.反垄断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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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垄断机构设置

(1)反垄断机构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履行职责包括:

①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②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③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3)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和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十)相关市场的界定

1.相关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其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09年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将相关市场细分为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

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发明专利权评估价值,对相关市场界定进行细化规定。

(1)相关商品市场: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2)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3)相关时间市场:是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2.相关市场界定的依据和方法

(1)替代性分析

①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②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

(2)假定垄断者测试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

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如果涨价引起需求者转向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则需要把该替代商品增加到相关商品市场中,该替代商品与目标商品形成商品集合。

随着商品集合越来越大,集合内商品与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来越小,最终会出现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十一)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将其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类型。

(1)《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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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允许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之间的联合有助于技术进步或效率提升,整体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故立法需对此类垄断协议进行责任豁免。其情形包括: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利益的

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上述1~5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首先需界定相关市场。其次发明专利权评估价值,需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有支配地位,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有认定和推定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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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①申报的标准

a.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b.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可以不申报的情形

a.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b.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

①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集中的文件资料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b.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c.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d.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e.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f.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g.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提示】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下列行为: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实施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行为,包括: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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