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提供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增值税税率的确定
问:我单位属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纳税人,承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包工程,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工程服务由我公司提供,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施工合同约定我公司要向其开具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合同约定税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规定,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服务业税率,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综上服务业税率,你公司的业务应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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