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引证商标状态成复审关键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注册商标提交注册申请时,任何部分的近似都有可能使我们的商标无法顺利通过审核。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文字部分近似被驳回的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35类指定服务上注册的“天马冰泉”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引证商标“天马TM”处于驳回复审中,该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申请商标由四个汉字“天马冰泉”横向排列构成,采用黑体书写。引证商标由图形、汉字“天马”和英文“TM”构成,图形部分以简约线条勾勒出奔腾的马儿的剪影图形,汉字“天马”位于图形下方,以繁体书写,写意手法剪出文字,汉字中间为一条直线和英文“TM”。
申请商标“天马冰泉”中“天马”在中国的神话形象中引证商标,天马是奔腾的骏马,寓意功绩卓著,飞黄腾达,“冰泉”即清泉,出自唐元稹《五弦弹》,因此整体字面含义为“骏马奔腾在清泉之间”。引证商标“天马 TM”中“TM”是“天马”的拼音首字母,“天马”释义星名引证商标,属于西方七星中的奎宿。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综上,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及具体含义等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
二、申请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目前,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44922602号商标已初审公告。故,申请商标在35类申请注册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
三、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四、商标能起到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申请商标代表了良好的信誉,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天马冰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天马冰泉”商标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和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有两个字重合,这就使得我们的申请商标在初审环节遭到了驳回。律师通过对引证商标的商标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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