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内由法律或章程产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实践中,出现大量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形,因法定代表人经登记后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存在因公司行为而承担责任的风险,值得注意。
(一)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的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需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破产程序中,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如通过财务账簿等协助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义务,未能履行义务的,需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破产程序中,公司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公司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采取执行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公司诉讼、公司欠缴税款等情况,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法院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甚至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的风险。
(六)因单位犯罪而遭受刑事处罚。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当然,只有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关于以上情况的规定,才会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风险,如要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提早规划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风险,规避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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