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备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需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五)修改章程;(六)变更组织形式;(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对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营业”。第五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竞争、规范经营,适当放宽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已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进行相应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原则上仅为发放小额贷款。监管评价优良的公司可申请兼营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办理商业承兑、企业财务顾问等其他业务种类”。">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五)修改章程;(六)变更组织形式;(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对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营业”。第五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竞争、规范经营,适当放宽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已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进行相应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原则上仅为发放小额贷款。监管评价优良的公司可申请兼营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办理商业承兑、企业财务顾问等其他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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