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福利: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华税短评
2019年1月,《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布,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19〕13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的优惠政策失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发布不仅延续了这一优惠政策,而且新政策更为优惠,在财税〔2019〕13号“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早在两会中,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彼时对于“再减半”到底是延续财税〔2019〕13号的减半(减按50%)政策还是在这一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减按25%)尚无定论,目前可以明确应当是指后者。
至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以内的部分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其中100万以内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至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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