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商标再次被驳回,企业申请时需要警惕是......
近日,据企查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了。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第38684797号“鸿蒙HongMeng”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新闻社服务;无线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但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华为公司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时,给出了三个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第22515938号“鸿蒙”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流程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三诉争商标系原告独创性设计,经华为公司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英文,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华为对于“鸿蒙HongMeng”商标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是华为在2019年6月5日申请,而引证商标“鸿蒙”隶属于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引证商标在先。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其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鸿蒙”,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还认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根据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是否近似等因素进行认定,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不予考虑,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企业申请商标注意事项
1、在申请商标前要进行商标查询,检索是否存在在先的近似商标。但是商标查询只能查到三四个月前的数据,存在一定的盲期,在盲期内的数据由于没有录入数据系统,导致查询不到,可能会对查询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2、申请商标最好准备两个商标图案。由于商标申请时间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左右驳回英文,时间成本高,企业申请商标最好准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图案以提高授权率。
3、企业拟申请的商标,如果同时存在英文、中文和图形的,应当将中、英图形分开申请。由于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中的中文英文和图形,是分别审核的,其中任何一个如果被驳回会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因此,将中文英文和图形分开申请可以提高授权率,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可以组合使用。
4、在商标被注册后,还要留意商标有十年的有效期,十年期满需要续展。
5、商标经注册后,应当经常使用,否则,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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