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将自己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个人独资企业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案例
甲(自然人)持有A公司股权40%。
甲还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乙。
现在,甲将持有的A公司40%股权,转让给乙独资企业。
甲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二、甲转让股权给乙独资企业的经济实质
(一)乙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1、要求提交的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设立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二)乙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例如,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甲转让股权给乙独资企业的经济实质
转让股权的经济实质就是:
甲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申请变更独资企业“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是否要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1、财产权没有发生改变
(1)进行出资申报即可。(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对比:
合伙企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再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中: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财产权仍然属于投资人,没有转移。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自然人独资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乙独资企业,不是“其他个人”,也不是“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3、登记机关不需要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不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符合查验条件。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四、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1、转让财产的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乙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书》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这属于哪种所得形式?
收入额是多少?
4、乙独资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这属于哪种所得形式?
收入额如何确定?
五、结论
1、甲向乙独资企业转让股权,这个表述本身,可能就不是规范的表述。
2、甲向乙独资企业转让股权自然人独资公司,没有财产权变更,也没有收入额。
六、建议
不要对独资企业变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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