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滥用权利的,被告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最近,“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商标侵权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此起彼伏,一时之间闹得众多长期使用这一商标或字号的小商户苦不堪言,许多小商户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怒不可遏,纷纷指责商标持有方是流氓行为,以维权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对于正常通过诉讼形式进行商标维权的行为自然无可厚非,但如果真如网络传言,这些维权诉讼是当地的协会在取得商标权后极短时间内就将商标维权事务授权给一家公司行使商标权人,这家公司再通过授权一家律师机构来大范围提起诉讼的话,确实存在商标权人滥用权利的嫌疑。
经过网络发酵,当地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关注到这一事件。那么,如果最终查明,商标权利人确实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这些被诉的小商户们是否有权请求权利人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3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由此可知,在查明当地协会确实存在滥用商标权的情形下,被诉的小商户们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已于2021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通过商标权人,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法释〔2021〕1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21〕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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