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卖家,未按规定保管出口单证备案,被全额追缴税款1150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了,深圳某卖家公司因为没有按规定保管出口退税单证导致退税改免税,被追缴退税款一千余万。
一、违法事实
1、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2、税务检查人员向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后,公司未能按要求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应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等资料。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免税,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①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②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③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如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出口企业可用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该公司由于未按规定上述第3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被核查时无法提供导致被处罚。
二、处理决定
1、追缴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累计取得出口退税款11508501.43元。
2、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第二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若干征、退(免)税规定: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目前,国家一直提倡出口退税的电子化、信息化,提高通关退税的效率,但是对出口退税所需保存的相关的纸质单证,企业依然需要做好存档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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