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公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公章是否有效
有的。依《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分公司有缔约能力 且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所以需要有自己的业务公章。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有效的。分公司不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法律责任仍由总公司来承担。分情况说明:只有分公司公章的,最终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既有分公司又有总公司公章的,最终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没有区别。但在执行案件中,分公司有独立财产的,优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在分公司财产不足时,才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执行案件中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主体资格。
这里牵涉到一个权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首先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不合法则无效;其次,由于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需要考虑公司授予分公司的业务权限范围,这一点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和公章吗,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无特殊情况的应当认为是有效,原因在于: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分公司能否作为直接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分界岭在于其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如果领取营业执照了,那么其就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同样的分公司在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当然也就公示了其合法经营权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和公章吗,而合法经营权的外在形式就是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商事活动。
所以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
无效的情况: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当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仅仅局限这一种,但是大体方向来看,原则上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有效,除非出现部分特殊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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