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五章25条,涵盖认定条件和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救济和监督等相关内容。《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办法》规定企业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惩戒,《办法》规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大数据时代,信用报告已成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批的重要参考,其适用范围不断拓展,一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像地址异常、年报异常、严重违法、行政处罚、法律诉讼都属于失信行为)都将被公之于众,企业在以后的经营中将举步维艰,处处受限。
“企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就会同步到‘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影响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格。”业内人士说,交了罚款并不意味着“麻烦”就会自动解除,企业需要先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再申请信用修复。
为了保障企业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2019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对“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工作予以规范,并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
首先,申请人须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需要整改事项;其次,申请人公开做出信用承诺,并提供身份材料;最后全国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企业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网站上的公示时长已满足最短公示期。
一般情况下,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到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6个月到3年。
关于企业信用修复都多交流关注加私信,华枫李恒为您服务。
以上内容由51税知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与智慧同行,开启你的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