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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审核重点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1-07)知识库75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2016年版本”),并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年版本”),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做了重新规定。

本专题介绍了两个版本的对比情况、IPO/新三板监管机构审核重点及相关反馈案例。

一、2016年版本与2008年版本在认定条件、监督管理方面的对比

(一)认定条件对比

2008年版本

2016年版本

对比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对申请企业的成立时间要求没有变化

2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做限制,取消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取消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方式”。

3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016年版本更加强调了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支持领域,具体领域详细变化见2016年版本附件

4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对科技人员的学历要求,以及学历要求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不做限制。

5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调整为5%,该档次的比例放宽,其他档次比例不变

6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调整比较方式: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条件有所放宽,只对近一年有比例要求。

7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创新能力评价有待于后续政策进行明确,具体见后续出台政策规定。

8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条款,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如果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则不得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监督管理对比

2008年版本

2016年版本

对比

1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三年期限不变

2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明确:如果有效期内被确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标准,则税收优惠从不符合之日的年度起不再执行,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3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4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二、IPO/新三板监管机构审核重点

(一)关注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实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各项要求,包括研发费用投入、技术人员占比等,判断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存在因前次申报不满足相关条件而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缴税款等相关风险,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二)关注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己到期或即将到期,了解高新资质重新认定计划及进展并持续关注,如公司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在障碍或风险,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三)关注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了解其范围界定、具体构成与内容、对应的主要研发项目;结合研发项目分析研发费用金额及变动的合理性,判断研发费用是否与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匹配,各项研发支出是否为研发活动中真实发生的支出,是否存在将非研发活动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例如研发费用是否与公司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报告期内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比较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研发费用发生额、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研发支出(包括资本化和费用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投入,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了解研发团队的构成及稳定研发团队的措施,未来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划及对持续竞争力的影响。

如对研发费用金额存在疑虑,需考虑是否会对公司已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以及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产生不利影响。

(四)关注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了解公司制定的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方法,分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合理,申报期内是否保持一致,包括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具体方法及依据、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依据及区分开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标准、多个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费用的分配方法;如果报告期内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了解具体金额及占同期研发费用、利润的比例,分析资本化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以及资本化金额是否准确,停止资本化并结转无形资产开始摊销的时点是否合理,开发支出受益年限的确定依据,判断是否存在将应费用化的研发费用资本化,以操纵利润满足发行条件或保证业绩增长;如资本化金额较大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风险提示。

(五)关注不当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及是否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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