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中华民国时期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至1980年
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中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至1993年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税务个人所得税,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1993年至2018年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将以上三个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法规合并为一个。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再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07]85号)。根据该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中国个人所得税分类项目中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从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月,同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七级,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改革进行时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迎来重大突破,开始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型,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体现的本轮税制改革重要突破,包括:
· 调整个人收入所得项目分类,提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概念,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综合征税,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一项经营所得;
· 初步建立综合性扣除机制,在基本减除费用之外,增加了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并允许商业健康保险和税延型养老保险支出作为其他扣除项目;
· 变革个税征管制度,在个税领域引入“年度汇算清缴”和“纳税人识别号”中国税务个人所得税,将个税申报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相结合,取消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 确立反避税和纳税调整规则,引入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
· 减税负,提高费用减除标准至5,000元/月(即60,000元/年),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新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级距,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用)。
本轮税制改革主要法规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4.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文书式)调整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5.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6. 《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8.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9.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10.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1.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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