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赵某涉嫌销售侵犯“西凤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
2019年宝鸡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
五、赵某销售侵犯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白酒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15日,宝鸡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将金台区某烟酒商行(经营人为赵某)涉嫌销售侵犯“西凤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移送至金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经金台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赵某自2018年8月份开始,共以17580元多次购进“西凤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等白酒共计162瓶商标案件,违法经营额为37250元。截止被公安局查获,已销售10瓶商标案件,其余152瓶被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经商标专有权厂家鉴定,上述被扣押白酒均为侵权产品。金台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移送后依法给予了处理。
五、赵某销售侵犯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白酒案
【处理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的白酒152瓶;2、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当事人行为属典型的销售假冒商品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赵某以上处罚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销售假酒是一种比较典型、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效应。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假酒,相信大部分人会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为何该案不采用《食品安全法》而采用《商标法》处罚呢?因为该案所谓“假酒”,其实是根据商标权利注册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于违反《商标法》的情形,本案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明显触犯了商标法,适用《商标法》处理可以达到快速查处,迅速消除社会影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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